“铁拳”行动开展以来,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重点任务,在巩固去年行动成果的基础上全力出击、“握指成拳”,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优势,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、医美领域虚假宣传、电梯超期未检、非法销售三四轮车、违法违规开展校外培训等12类违法行为。截至4月底,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查办“铁拳”行动各类案件1401件,罚没款163.38万元。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件公布,食品领域案例如下:
3. 北京贝奥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。2021年10月20日,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,称当事人邮寄的宣传材料《第一健康》存在疾病治疗内容。
经过调查取证,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廊坊市某制品厂印刷《第一健康》1500本,印刷后当事人开始对外散发、邮寄《第一健康》印刷品广告,印刷品广告中含有下列内容:“紫福FDP口服液,让血管不堵塞,器官不缺氧。”“紫福口服液(FDP)含量达到每100ml≥2500mg,对中老年人普遍存在的胸闷、气短等症状,有非常好的效果,一般3天内会有明显体感。”“乐健阳光牌辅酶Q10 增强心脏动力,预防各类心脑血管疾病。”“脑力智宝胶囊,针对脑梗、脑血栓,修复缺血的神经細胞,有效率88%;增强记忆、改善睡眠,激活处于休服状态的脑细胞,有效率92%;抑制神经细胞老化调亡,防治老年痴呆,有效率85%;针对帕金森,有效率达80%;宝芯堂脑力智宝 小蓝帽品质 百消丹药业生产。”等内容。当事人已向印刷厂支付印制费用2280元。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、物证、照片、制作费发票、《第一健康》等证据材料佐证。
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。2022年01月07日,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(三)项规定,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,立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并作出罚款22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【案例提示】保健食品是食品,不是药品,不能替代药物。保健食品与百姓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,消费者切勿听信不法商家对保健食品的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。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1.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;2.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;3.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;4.与药品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;5.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、证明;6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。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“本品不能代替药物”。
5. 北京天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。2022年2月6日,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。发现当事人冰箱中有“白玉”内脂豆腐23盒,每盒净含量400克,北京二商集团出品,外包装标识“上市日期20220128生产日期20220127日”字样,产品信息中有“保质期7天”。
经过调查取证,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01月28日在大洋路购进由北京二商集团出品“白玉”内脂豆腐30盒,每盒净含量400克,每盒2元。至2022年2月6日检查止,使用超过保质内脂豆腐制作配菜1盒,售价为16元/盒,获得营利性收入16元。剩余23盒经检查后商家自行销毁,无库存。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活动期间的货值金额共计16元,获违法所得16元。
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三)项规定。2022年04月02日,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,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并作出罚款50000元、没收违法所得1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【案例提示】食品安全关乎民生。食品经营者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,守牢食品安全底线,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放在第一位,及时清理腐败变质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,切勿铤而走险,无视相关法律和规定,做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,届时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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